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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法律常識—談妨害電腦使用、網路人際、網路色情、網路交易、網路著作權侵害等相關法律規範
壹、妨害電腦使用
一、案例:
駭客假冒臉書 發帳號停用通知(節錄)
YAHOO!奇摩新聞 2012年11月14日下午2:06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4日電] (https://tw.news.yahoo.com/駭客假冒臉書-發帳號停用通知-060633220.html)
趨勢科技發現駭客假借臉書名義,發送內含釣魚網頁連結的假警告信件給使用者,要點選連結否則帳號停用,使用者點入就被駭。
趨勢科技表示,臉書(Facebook)又成駭客釣魚釣餌;駭客假冒臉書名義,發送內含釣魚網頁連結的假警告信件給使用者,通知使用者帳號已經遭檢舉為垃圾帳號,需於24小時內立即點選email內的連結進行帳號安全性確認,否則帳號將可能遭永久停用。
使用者一旦點選網址後,將被導至假Facebook安全檢測系統(Security System),要求使用者輸入臉書帳號與密碼及提供信用卡相關資訊,導致個資外洩。
二、相關法律責任:
(一)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個資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入侵電腦罪: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取得刪除、變更電磁記錄罪: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干擾他人電腦罪:刑法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製作電腦犯罪程式罪:刑法第362條-製作電腦犯罪程式供他人或自已使用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個資法第45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貳、網路人際
一、案例:
(一)網路拐彎飆罵 沒髒字也涉誹謗 (節錄)
YAHOO!奇摩新聞 2012年10月22日上午5:30 中國時報【陳界良╱台中報導】
(https://tw.news.yahoo.com/網路拐彎飆罵-沒髒字也涉誹謗-213000576.html)
社群網站發達,加強了人際間聯繫,但也因網路言論自由,躲在電腦前放肆言論,導致公然侮辱、誹謗案日益增加,除網友常用的「腦殘」、「廢物」等習慣用語會觸法外,即使拐彎罵人、不帶髒字,也有觸法之虞。
隨著社群網站興起,各法院受理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案件越來越多,已成為網路犯罪的重要項目。上網幾乎已成全民運動,尤其是年輕學子經常掛在網路上,經常透過社群網站、交友網站、論壇或部落格等發表言論,衍生出不少網路誹謗案件。
除「三字經」等明顯具有侮辱意涵外,「腦殘」、「白癡」、「瘋狗」與「廢物」等是很多網友在網路上的習慣用語,這些都會觸法。台中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熙指出,這些字眼都有貶低人格之意,涉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
一名女子去年在臉書上,對先生的外遇對象留言「小三的小孩叫三小」、「臭三八」等,被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卅天;巫女與李男在拍賣網站上發生交易糾紛,巫女在留言板上稱呼「白目的李先生」,李男也以「狗爛毛」等回應,兩人互控侮辱,都被起訴。
不帶髒字罵人,也可能構成侮辱與誹謗罪,南投一名男子罵某女子「你兩顆奶就可以夾死人」,被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劉男在社群網站上貼文,以「難道他是齊國的人」來影射親友的一名男鄰居有「齊人之福」,被地院判處五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台中一對兄弟吵架,哥哥怒斥弟弟說「你以後不要來我家」,弟弟不甘示弱回應「我又不是垃圾,怎麼會來垃圾堆裡。」經哥哥提告,弟弟被起訴。此外,某婦人罵人「妳是吃屎長大的」、「妳女兒有這樣的媽媽是她的不幸」等,被法官判賠對方三萬元。
(二)遭女粉絲霸凌! 仔仔老婆喻虹淵怒告誹謗
TVBS新聞2018/10/15 12:30 [記者謝宜倫/攝影黃建國報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1009942)
仔仔周渝民的老婆喻虹淵,竟疑遭瘋狂粉絲霸凌!本來結婚後已經淡出演藝圈的喻虹淵,近期重開臉書跟粉絲聊聊生活近況,但只要她一PO文,就會引起一名女粉絲不斷留言怒罵,封鎖她也無用,因為對方會再創新帳號繼續留言,最後不得已提告。只是這抓得到幕後網友嗎?警方也說這有難度,因為可否連結到真實身分,光要查就很耗時。
還記得她嗎?結婚後,幾乎已經淡出螢光幕前,仔仔周渝民的老婆喻虹淵,近期再度重開粉絲團和IG,透過網路跟粉絲說說近況。結果卻遭網友騷擾,而且狀況越演越烈,讓喻虹淵不得不採取行動。
因為每每她一PO文,就會有一名女網友開始瘋狂留言,又是怒罵,又是霸凌的。本來喻虹淵把她封鎖,竟然又出現不同的帳號, 開始攻擊她,最後到警局報案乾脆提告,他們懷疑可能是仔仔的女粉絲。
本來對於戀情和婚事都很低調的2人,在婚後,乾脆向粉絲坦承公開亮相,卻引來網路霸凌。
只是提告網路帳號,真的能找得到人嗎?其實像是臉書 IG,除了九大重大刑案案類,總公司才會提供調查協助,像是妨害名譽或是公然侮辱,在他們的認定,這是言論自由,無法提供相關個資。不過當被害人提告,警方還是得依法受理,透過公開情資來源搜尋技術, 找到相關訊息來交叉比對,帳號無法連結真實身分當然不構成,可以確認身分的話,就能依法起訴以及受到處罰。
提告的用意,雖然警告意味大過於實質意義,但類似妨害名譽判例還是有,在網路上還是別逞一時的手癢, 以免吃上官司。
(三)「去看病吧!」女疑遭網路霸凌 情緒不穩
TVBS新聞2017/12/04 18:53 [記者 李香儀 / 攝影 吳居諴 鄭勝為 報導]
(https://news.tvbs.com.tw/politics/830369)
持續追蹤了解失蹤16天的莊姓女子是家中獨生女、爸爸還是大學教授,全家人從小對她期望很高,只是家屬在手機中發現女兒近期疑似面臨網路霸凌心情很不穩定,媽媽知道後本來替女兒辦理休學要帶至美國養病,但沒想到慢了一步!律師說,像這樣在網路放話導致有人輕生,恐怕觸犯過失致死,不過實務上要舉證因為言語導致人尋短有難度!
猛力出拳跟著教練練習拳擊,舞台上唱唱跳跳、揮灑青春汗水,他是20歲的莊姓女子正值大學繽紛生活,卻在16天前離家在河邊被尋獲。
失蹤16天的女子就在板橋浮洲橋下被發現,警方初步研判死亡時間超過2星期,不見16天他回家了,只是卻是一具遺體。家屬發現,手機中找到女兒疑似遭網路霸凌的文字,看看群組中有人說「還有人被他騷擾嗎?感覺他需要看精神科」口語戲謔,最後更笑稱「死了可能還比較開心,這樣我就不用擔心東擔心西」字字句句看在家屬眼裡好心痛。
莊姓女子是獨生女,爸爸是大學教授、媽媽長期在國外工作,早知道女兒情緒不穩要帶女兒到美國養病,辦理休學過程中先將他帶給土城外婆照顧,但沒想到慢了一步。
精神科醫師江漢光表示,電磁波、第六感或有聲音在跟他講話的情況,這是一種精神狀態不穩定,而要他去精神科就診,對當事人卻又是最大的侮辱。緩解情緒需要家人朋友支持,遇到網路霸凌千萬別退縮,這些背後的「打字者」恐怕也涉及刑罰,公然污辱及加重毀謗最重2年刑責,要是死亡可能還涉及過失致死,只是律師說這舉證當然相對困難,不過任何行為都有責任代價,鍵盤言論也是說話的一種,說出來的恐怕造成傷害,打字前多想想別成了另一起遺憾。
二、相關法律責任: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以抽象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誹謗罪:刑法第310條-以具體的言論毀損他人名譽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三)妨害信用罪:刑法第313條-以流言或詐術毀損他人信用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屬告訴乃論罪
犯罪之被害人在知道犯人是誰後六個月內,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刑法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參、網路色情
一、用網路散布色情圖片:
(一)案例
休學男大生 網路PO兒童色情圖
自由時報2012-09-05〔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台北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12665)
19歲黃姓休學男大生,日前在網路部落格散佈大量男童性交、猥褻照片,警方接獲檢舉查出黃某身分,並自其家中電腦查扣上百張色情圖片,他表示會在網路上貼圖,是因「興趣、想與人分享」。
警方日前接獲台灣展翅協會檢舉,有人在網路上散佈兒童色情圖片,經比對網站申設人基本資料與上網IP位址,最後鎖定住在基隆的黃姓男子涉有重嫌,警方聲請搜索票前往搜索,當場在其電腦中發現上百張色情圖片,都是男人與男童的性交、猥褻圖片,他承認自己先從網路下載100多張照片後,再放上網路與人「分享」。
(二)相關法律責任:
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三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2.公然猥褻罪: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3.散佈猥褻物品罪: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 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利用網路進行性交易:
(一)案例:
網路援交少女 男緩刑3年
YAHOO!奇摩新聞 2012年11月4日上午10:02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新北市4日電]
(https://tw.news.yahoo.com/網路援交少女-男緩刑3年-020214332.html)
楊男在聊天室認識1名未成年少女,雙方談妥以每次新台幣3500元代價在旅館內性交易。板院審理後判他1年3月徒刑,緩刑3年。
板橋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條例受到緩起訴處分的楊男,去年5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當時未滿16歲少女,雙方經電話聯繫,談定每次以3500元代價援交,並在同年5月到6月間,3度在新北市三重區和台北市松山區旅館內完成性交易。
板院表示,經承辦檢察官指揮警方對少女手機門號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她與被告從事性交易,全案才揭露。
板院在審理時,考量楊男坦承犯行且已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另外,判決書提到,少女主動在網路上留言提及援交,被告應允她的要求才達成交易,並非楊男主動提出。
板院審理後,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和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嫌,判決楊男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並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1011104
(二)相關法律責任:
1.我國對於性交易的法律規範,分別有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以年齡分界:
兒童:未滿十二歲之人。
少年: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2.若是十八歲以上成年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自願性交或性交易,將觸犯
a.刑法第227條的妨害性自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b.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3.a.倘若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發生性交易,則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及第3項: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b.非自願性交則所觸犯的罪責更重,為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4.張貼援交訊息: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
以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信、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童或少年有遭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虞之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肆、網路交易
一、案例:
詐騙新招/男大生網購手機 超商付款被騙逾萬元(節錄)
自由時報2012-11-28〔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楊雅民/台北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634011)
E化消費時代,各大超商幾乎都有便利機(電腦多媒體機台),手指按一按,就能完成許多交易,沒想到卻被騙徒利用,叫買家去便利機選擇代碼繳費,輸入「虛擬帳號」,列印繳費單臨櫃繳款後,買家卻苦等不到商品,周姓男大生就因此損失1萬1050元。
連鎖超商業者昨表示,確實發現商店的ibon、FamiPort、Life-ET、OK.go等多媒體機台,遭詐騙集團利用做為詐騙工具,因多媒體機台如同ATM自動櫃員機,消費者如何操作,店員無從干涉,目前只能在螢幕提醒勿聽從他人指示操作,或用網路個人賣家提供的繳費代碼去繳款。
(二)相關法律責任:
1.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贓物罪: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伍、網路著作權侵害
一、案例:
(一)揪出正版公敵!台灣商業軟體聯盟祭300萬獎金抓盜版 (節錄)
ETtoday新聞 2012年05月07日17:40 [記者洪聖壹/台北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20507/44614.htm)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 宣布即日起至31日止,啟動2012年「台灣軟體反盜版行動」,提供最高三百萬元的檢舉獎金,民眾可透過活動網站,或透過免付費電話0800-051498,用相機或手機進行蒐證,不僅為捍衛正版盡一份心力,還有高額獎金可以拿。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 指出台灣民眾的侵權認知與防「盜」意識仍需加強,許多人誤以為借用他人正版的文書軟體安裝、上網下載破解版、一套正版文書軟體安裝於多台電腦等行為,都沒有關係,其實都是違法行為。
日前檢警查獲台中某知名電腦經銷商涉嫌安裝破解版非法文書軟體,並販售於市面上,查獲盜版軟體共約355套,包括:奧多比(Adobe)公司Acrobat、Illustrator、Premiere;微軟(Microsoft)公司Office、Windows Server、Windows XP等。警方除當場扣押部分侵權電腦設備與盜版軟體外,同時就公司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進行偵訊。若違法行為經法院認定屬實,公司負責人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及侵權賠償的民事責任。
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共同主席張凌芝表示,錯誤的取得管道,不論是借盜拷、非法下載文書軟體、違法安裝,都是傷害智慧財產權也傷害企業營運的行為,除公司商譽毀於一旦,還將帶來高額的民事賠償。近日檢警也在宜蘭查獲一科技公司,涉嫌以一套正版軟體安裝於多台電腦,檢警在約48台電腦、及伺服器上查獲共約223套侵權軟體。
或許用一套正版軟體安裝於多台電腦可省一時正版權利金,但將面臨高額的侵權罰金與民事賠償,反而得不償失,企業主應要儘快補足正版文書軟體,才是正道。
(二)有看沒看不重要 女網友下載寒戰被告 無奈和解
ETtoday新聞 2017年07月17日10:52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0717/968321.htm)
鄉民最喜歡在網路論壇的影片區看最新最熱門的電影,但網路電影載點現在除了有電腦中毒的風險,還有可能被電影公司告。台南一名女士透過BT下載要觀看電影《寒戰2》,雖然她下載後因不能觀看隨手就將該影片刪除,事後仍接到電話,必須到警局做筆錄,原來電影公司在她下載時掌握到她的IP位置,向警方報案;最後雙方以5萬元和解,其實透過BT下載時同時也提供別人下載,恐怕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第91及92條。
原來透過BT下載自己的檔案同時也會將下載到自己電腦裡的檔案繼續分享到社群中,雖然下載時的傳輸行為不是公開,但往後檔案持續供分享的情形,就是公開傳輸,電腦專家表示接受者跟發送者是誰,那IP在哪裡都會顯示出來。因此電影公司不但能掌握當事人IP,還能掌握下載完成的時間,只要確認IP地點是在國內,在我國就有管轄權,能夠向警方報案。
但下載影片真的觸法嗎?根據《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可處3年以下徒刑,利用BT下載還觸犯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等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也就是說,下載影片後有沒有看,真的不是重點,檔案持續在網路世界中供分享的情形,才是觸法的關鍵。否則和解金都可以舒服的在電影院看幾場電影了,得不償失。
(三)DVD出半小時就盜PO…霹靂布袋戲求償 男大生GG了
自由時報2017-09-07 00:32〔記者廖淑玲/雲林報導〕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5942)
19歲郭姓大二學生以電腦設備將《霹靂天命之仙魔鏖鋒》DVD轉檔後,將影片PO上網供瀏覽,近1年來造成霹靂多媒體近億元損失。雲林檢警傳訊郭男到案,他坦承犯行,訊後依違反著作權法移送,郭男恐將面臨鉅額求償。
霹靂布袋戲賴姓法務專員去年發現,有人在知名網站「伊莉論壇」上傳當週發行的布袋戲影片,甚至新片才推出半小時就被盜PO上網,造成公司極大損失,經半年多蒐證後才提告。
霹靂國際多媒體副總經理許煌銘指出,他們掌握伊莉論壇布袋戲下載區版主,每週五霹靂國際多媒體發行新片時,就會將布袋戲破解上傳至伊莉論壇,供不特定人觀看下載,因伊莉論壇屬於境外公司,外掛在Google網站雲端,無法查獲版主IP位置。
許煌銘強調,《霹靂天命之仙魔鏖鋒》DVD系列都是利用超商通路販售,但網站搶先將當週發行新影片PO出供人免費瀏覽,每集點閱人數都破萬,甚至超過2萬人次,初估損失近億元。
全案經雲林檢警合作,取得美國Google總公司提供「種子散佈者」IP位置,查獲版主就是郭男,傳訊到案並坦承犯行,辯稱基於好奇、耍帥心態,在超商購買新片後利用電腦轉檔工具,將影片從DVD光碟中獨立分離PO網免費供人瀏覽,沒有收費。
霹靂公司強調,郭生行為嚴重違反著作權法,且造成公司嚴重損失,除了提告,並將對行為人提出合理賠償,也呼籲戲迷及網友,根據著作權法,裁圖、剪接影片放到公開場所、網路分享,都構成侵權,何況全片播放!尤其把最新劇集公開在網路上播映,甚至私下連結,供下載全部影片,公司為維護權益會訴求提告、求償等司法途徑,不容輕忽。
二、相關法律責任:
(一)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第5條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二)罰則:
1.侵害「改作權」、「重製權」、「公開傳輸權」的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及92條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2.侵害「姓名表示權」的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93條規定,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1-1條: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第70條:強制授權之銷售區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