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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說明
案例
A曾借款新台幣(下同)3500萬元(下稱系爭債權)予C(C為B公司的前法定代理人),C將所借之款項轉投予B公司,作為股東往來。
C過世後,A未及時向C之繼承人主張系爭債權,C之繼承人不知C有此債務存在,因此申報C的遺產稅時未向國稅局進行申報此債務存在,遺產稅申報繳納完畢後多年,A才向C之繼承人主張系爭債權。
由於C於生前曾借款給B公司,B公司對C負有返還股東往來之債務,為減少對C股東往來債務及其他事項之考量,B公司擬與A協議,由B公司向A以2800萬元購買系爭3500萬元之債權,以抵銷B公司對C股東往來債務,以下簡述可能面臨的法律、稅務問題。
一、 B公司因折價購買系爭債權,須就差額700萬元繳納營業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1項:「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A以2800萬元價格出售對C之3500萬元之系爭債權予B公司,B公司因此取得A對C的3500萬元債權,並可以此主張抵銷B對C股東往來3500萬元之債務。由於B公司購入系爭債權成本為2800萬元低於實際抵銷金額3500萬元,有700萬元差額權利,B公司應將此700萬元差額列為營業收入,並繳納營業所得稅額。稅率為20%,即140萬元之稅金。
二、 系爭債權買賣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為贈與,但A、B皆不須繳納贈與稅,而A有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之風險
(一) 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本文:「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同法第3條:「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二) 由於C死亡時,A未向C之繼承人主張系爭債權,因此C之繼承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未將A之系爭債權列為C遺產債務,故國稅局可能不會承認系爭債權債務存在,而B公司因系爭債權買賣交付之2800萬元價金,可能會被國稅局認定是B公司贈與給A。而贈與稅課徵對象依前開法條為贈與人且需為自然人,B公司雖為贈與人但卻是法人,並非自然人,於國稅局認定上,B公司並非贈與稅課稅之對象,故B公司交付予A之2800萬元價金,就B公司而言,無需辦理贈與稅申報,也無需繳納贈與稅金。
(三) 承上,受贈人依法雖非贈與稅課稅之對象,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規定,受贈人因贈與而取得之財產若係營利事業贈與者,不在免納所得稅範圍內,是以在國稅局認定上,A取得B公司2800萬元價金,應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可為40%,即為1120萬元。
三、 就系爭債權價金,B公司應繳納700萬元差額的營業所得稅,A須繳納28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綜觀以上事實及訊息,若B公司以折價購買系爭債權,除B公司應就差額申報、繳納營業稅(稅率20%)外,由於系爭債權於C遺產稅申報時未納入,故國稅局可能不會承認系爭債權存在,並認為系爭債權買賣屬於贈與,於此情形下,因為身為法人的B公司非贈與稅課稅對象,而受贈人(即出賣人)A須就價金2800萬元申報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為40%。
四、 如事後C之繼承人向國稅局補申報遺產稅,將A對C有系爭債權債務,以補確認C之遺產中有此債務,國稅局可能因是事後補申報而不予認列,系爭債權買賣仍可能遭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假設現在由C之繼承人向國稅局補申報C對A之債務,因屬事後補申報,依實務經驗,國稅局極大可能不給予認列,且必會要求提供明確金流,如金流無法明確,勢必認定B公司交付系爭債權買賣價金與A之行為屬於贈與,仍會有前述第二項第(二)、(三)款之風險。
五、 如果B公司在A以法院訴訟方式,取得對C之系爭債權確定勝訴判決後,再購買系爭債權,仍可能因A之金流明細不完整而遭國稅局認定為贈與
如由A向C之全體繼承人提出訴訟,請求清償系爭債權,並取得勝訴判決,因金額不小,B公司即使在A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再向A購買債權,也會因金額過大而極有可能被國稅局抽查、檢查。屆時國稅局除查看法院判決書外,極可能會要求A之3500萬元之實際金流,如A沒有明確金流或有瑕疵,即使C之繼承人全體均不抗辯,即使A有法院勝訴終局判決,也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贈與,而重生前述第二項第(二)、(三)款之風險,不得不小心。
應注意的是,過去國稅局對法院判決,只承認實體終局判決,如當事人是以法庭上和解筆錄或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有極大風險不予認列。
六、 B公司是否可向第三人A購買系爭債權??
因B公司對C負有清償股往之債務,向A購買對C的系爭債權,可合法行使抵銷權且金額有落差之利潤,對B公司明顯有利,是以本所認為就B而言,是有合理的利害關係存在,是可購買。
七、 綜上所陳,如B公司不經過A取得對C的法院終局判決,而直接以協議購買A對C的債權,大部分風險是由A承擔;但其他不同意、不承認系爭債權存在的C之繼承人極可能會以訴訟方式對B公司及A提起確定3500萬元債權不存在之訴訟,屆時3500萬元之金流仍應經法院檢驗,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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