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律 法 律 事 務 所
TONG-LI ATTORNEYS-AT-LAW
讓同仁以身為通律人為榮 讓客戶以有通律服務為傲
法規說明
現今網路網路發達,網路買賣交易盛行普遍,網路消費糾紛相對也隨之增加,若消費者在網路購物時,發現商品價格非常便宜優惠而下單,但訂單成立後賣家卻以「價格標示錯誤」,表示訂單不成立且拒絕出貨,該如何解決呢?
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賣家將商品標錯價格,外在行為與內在意思不一致,構成意思表示錯誤,依據民法第88條表示意思的人有撤銷權,但考量到買家權益,此時是否准許賣家撤銷意思表示進而使要約及契約失效,實務認為要綜合考量,例如視允許賣家撤銷是否會害及一般交易安全、買家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及其主觀心態(是否明知標錯價而惡意下單)。
甲說:判標錯價的業者應該出貨。
實務案例曾認為,賣家在網站中已將商品之照片、原價、折扣價格等標示明確,商品內容跟售價已臻確定,且消費者在虛擬世界之網路上進行購物,無法看到實際商品來進行選擇即判斷,消費者所承擔的買賣風險比起賣方來得大,如果允許賣家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而撤銷契約,將影響消費者對網路交易安全之信賴。因此,賣家對於自己標錯價格的疏失應負責任,除非賣家可以證明標錯價並不是自己造成的,否則仍然應該交付商品給消費者。(臺北地院106年度北消簡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乙說:若為惡意消費者,或商品頁面有標價促銷或「保留出貨權條款」,則賣家不用出貨。
實務上也有法官認為,如果消費者是「惡意」下單,則賣家不用出貨。所謂的惡意,是指消費者在連產品的保存期限、實際功能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單純為了價差而大量收購。實務上認為,雖然標錯價格是業者自己造成的,但是該標錯價格商品的頁面中並沒有標示促銷或特價,而買家購買的數量又相當龐大,顯然已經有利用賣家標錯價格的僥倖心態而惡意圖利,有違誠實及信用方法,沒有法律保護的必要,認為買家屬於權利濫用,賣家不用出貨。(新北地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653號民事判決)
另一個實務認為,賣家在商品網站上或廣告中都沒有標示促銷或特價,一般消費者面對這種離譜價差應該知道有標錯價的可能性,且買家也知道市價不可能這麼低,顯然是抱著撿便宜的僥倖心態來賺取價差,因此賣家不需要出貨。(雲林地院102年度虎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而也有實務案件是網購賣家於商品頁面訂有「保留出貨權條款」,法官認為賣家保有決定是否接受訂單或出貨與否之權利,所以判業者不用出貨(苗栗地院101年度簡上字第9號民事判決)。
綜上所述,目前實務上對於網站商品標錯價格案件,賣家是否需要依約出貨,各有不同見解,需個案判斷,但若消費者為惡意下單或抱僥倖心態意圖獲利,則恐被判賠敗訴機率較高。